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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501915--2022-03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青云谱镇 生成日期: 2022-08-2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云谱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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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以及我区有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等。
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村集体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村民宅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集体研究、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三资”办),作为主管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研究制定镇“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三)指导帮助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四)对村级“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三资”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三资”管理的专项调查研究、分析“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三资”管理机制;   
(六)负责做好“三资”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村级“三资”管理水平;
(八)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九)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十)配合查处“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究。
第七条  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镇“村帐镇管”会计核算中心),原有“村帐镇管”事项纳入其职责范围,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全面掌握“三资”家底;
(二)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三)掌握各村“三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四)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理的事项,提出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五)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六)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录入“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八)对村级“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十)及时反馈村级“三资”管理情况,指导村级做好“三资”公开;
(十一)指导村级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二)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建立“三资”台账,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村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小组,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三)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四)加强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及时上报代理服务中心”三资“重大事项;
(五)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六)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村“三资”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八)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九条  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编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列席涉及“三资”经营、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四)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以及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听取和收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导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督促村集体及时公开“三资”经营、使用、管理及变动情况;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情况;
(八)对本级“三资”的经营、使用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村集体建立报账员制度,每村设1名报账员(副书记以上职务不能兼任),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报账及“三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报账员必须品德端正,素质良好,熟悉财会知识,实行报账员定期考核、定期培训制度。村集体报账员任用与村两委班子同步,原则上任期必须满一届,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任用或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镇“三资”办同意后上岗。(见附件1《青云谱镇村级报账员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镇纪检部门是全镇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督促检查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与指导协调全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详见附件2“青云谱镇村集体“三资”管理会计科目表“)。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统一的会计科目做账,不得自行设置及乱用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规范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各村应按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统一在南昌农商青云谱支行开设村集体资金基本银行账户,用于集体资金收缴及经济业务款项结算、日常业务开支等,实行限额备用金管理,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四条  资金支付实行统一审批(见附件3《青云谱区村集体“三资”审批管理“五统一”实施细则》),提高资金支付审批效率,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规范收支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无论经营性收入或非经营性收入,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使用全区统一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收款收据。各村使用全区统一的收款收据的情况台账,其存根联交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收入及时入账,入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允许坐收坐支,严禁无据收款,严禁“白条”入账,年度开支内一般不得发生以往年度发票。
第十六条  推行一事一议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资金定期核查制度。村报账员应按月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各村应每年对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进行账务处理。各村债权应落实专人及时清收,核销债权债务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经镇“三资”办审核同意,并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进行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严禁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收支预决算情况定期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事务,由各村结合实际指派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各村委会主任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台账管理制度,各村应对所属的全部资产登记造册,有条件的应推行现代信息化管理,资产台账实行专人保管、动态勘察、实时核销,并在每年年底进行盘点核查,并将台账汇总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调整(盘盈资产以第三方资质评估公司出具评估价值入账),最后上报镇“三资”办备案,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资产的核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村购置资产应坚持确需、节俭、实用、规范的原则,有利于集体经济壮大和村民福利改善。购置重大资产应由各村提出申请,经镇“三资”办审核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村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凡涉及出售(转让、出让)、置换、合作经营资产等,必须事先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并报镇“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项目工程管理。村集体实施项目工程应严格履行报批流程,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工程招投标。各类项目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预算的65%,并一律实行银行转账,同一工程款项只能转入同一账户,总工程结束后凭正式发票入账。遇到文明创建、抗灾救灾等突击性任务需要实施的项目工程,须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事后补报相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各村资产出租必须遵循市场化原则,按具体操作流程公平、公开、公正进行招租。建立物业出租市场指导价和租金逐年递增制度,具体市场指导价报镇政府审核后实行。对确定后的承租人一律不得进行转租,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转租的,需报镇政府批准后方可转租,原则上村干部不得承租村集体资产。
第五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源管理实行村委会主任负责制。各村应指派专人负责资源的日常管理,建立资源台账,有条件的实行信息化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每年年底各村要对资源核查盘点,实时记录资源增减变化情况。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并报镇“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源的发包、租赁及合作,应坚持集体研究、公开透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它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外进行。村集体资源如实行统一经营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和镇“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各村土地征用款的管理,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方案实施前,要报镇政府审查,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土地征用费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分配办法、到户的明细情况等要纳入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群众公开。村集体机动地、园地、林地等征用补偿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严禁平分到户。
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九条  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凡涉及到各村对本村重大资产进行购置、处置、出租,基建工程项目及资源的出租时,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履行好监督职能,镇“三资”办及镇纪检部门派员参加,形成会议图文记录并签字。
第三十条  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年初公布收支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资产购置及资产资源处置情况、村级基建项目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应采用其他便于有效民主监督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例行日常监管制度。村集体资金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资金使用情况、票据使用管理情况、日常经费申领情况、大额现金支付情况、银行账户设置情况、现金余额、未走相应流程而直接做账问题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等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购置、处置过程中流程执行的情况,基建工程兴建过程中流程的执行情况,以及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过程中流程的执行等情况。
其他需检查的内容:村级“三资”有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对专项活动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村级“三资”管理公开情况、公开内容是否详尽、及时,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公开档案是否齐全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将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占相应分值。     
第三十三条  镇纪检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落实,经常性地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落实整改,促进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级“三资”管理工作例会,听取各村对“三资”管理的工作汇报,组织协调、统筹调度和督促“三资” 规范化管理检查,研究村级财务审计、违纪违法人员处理等“三资”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镇“三资”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导致“三资”管理混乱,造成一定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应追究 “三资“办主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因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代理村“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监督不到位,造成“三资”损失的,应追究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村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三资”管理实施办法,并报镇纪委、镇“三资”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三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云谱镇村级报账员管理细则
2.青云谱镇村集体“三资”管理会计科目表
3.青云谱镇村集体“三资”审批管理“五统一”实施细则
4.青云谱镇村集体资产评估细则



附件1
青云谱镇村级报账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镇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村报账员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青云谱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级报账员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副书记以上职务不能兼任。
(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掌握相关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三)农村工作和管理经验比较丰富,安心本职工作,在本村有固定住所。
第三条  村级报账员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每村设1名报账员。村级报账员由村两委会议提出人选,报镇“三资”办审核。
第四条  村级报账员任用与村两委班子同步,任期必须满一届,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换。任用或特殊情况更换,必须由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镇“三资”办同意后上岗。。
第五条  报账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参加镇“三资”办、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举办的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培训,并接受其组织的业务知识及履职考核。
第六条  村级报账员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报账及“三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村级报账员应履行好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村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本村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逐笔登记。定期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二)负责办理各项收入和支出的报账业务,负责已领用的票据管理。对各项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以及坐收坐支。村级所有的收支必须当月分类报账,核实每一笔支出业务,弄清每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注明资金用途,每张原始单据上都应有经手人、证明人、村主任、村书记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必须登记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明细账,对发生的每一笔债权债务进行逐笔登记分类说明,严格控制新的不良债权债务;
(四)必须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合同台账,负责村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在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协助下,每年进行资产资源的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杜绝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现象发生,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
(六)在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协助下,做好村级财务的预决算管理;
(七)负责报送各种表格数据资料,接转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编制的会计报表并及时进行财务公开、资产资源公开、租赁合同公开。
第八条  村委会主任要支持报账员履行职责,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积极为报账员的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
第九条  村级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予以撤换:
(一)发生财务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的;
(二)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业务培训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年龄或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第十条  本细则由镇“三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云谱镇村集体“三资”管理会计科目表
序号 账户名称 资金占用类
1 现金 一般不设明细科目,报账员必须做现金日记账
2 银行存款 原则上开一个帐户
3 短期投资 按投资单位名称设明细科目,投资时间1年以内,能随时变现
4 应收款 按欠款单位(个人)名称设明细账户,对外
5 内部往来 按往来单位(个人)名称设明细账户,对内
6 长期投资 按投资单位(个人)名称设明细账户,1年以上的投资
7 固定资产 按固定资产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8 累计折旧 一般不设明细科目
9 固定资产清理 按清理项目列明细
10 在建工程 按在建工程项目名称设明细,如工程项目大,先按拨款计入在建工程决算后结转
11 经营支出 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
12 其它支出 设小型农田建设、利息支出、小型维修、招商、接待费、执勤补贴、赞助款、上交款、其它
13 管理费用 设办公费用、报刊杂志、差旅费、通讯费用、交通费用、干部工资及奖金、其它人员工资
14 福利事业费 医药费、退休金、五保户补助、困难户、军烈属补助费、公益事业费、计划生育、文教、卫生、扶贫支出、以工补农、村民福利等
15 征用土地支出 征地补偿费发放给农户部分
资金来源类
16 短期借款 按借款单位(个人)设明细账户
17 应付款 按应付款单位(个人)设明细账户
18 其他应付款 用于上级拨入专项资金的核算
19 应付工资 当年未付干部工资及预借工资款
20 长期借款 按借款单位(个人)名称设账户
21 一事一议资金 按项目列明细
22 资本 按投入资本单位(个人)设明细账户
23 公积公益金 上年结存、本年度提留,捐赠收入
24 经营收入 按经营项目设置,对应于经营支出
25 其它收入 存款利息等
26 发包及上交收入 集体企业上交利润、租赁承包费、管理费、土地租赁费、机动地及水面承包费
27 征用土地收入 含青苗费及附作物补偿收入、独立核算,年终余额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
28 补助收入 转移支付及上级补助款(用于维持村级运转)
29 投资收益 按投资单位项目及设明细账
30 本年收益 不分设明细
31 收益分配 不分设明细


附件3
青云谱镇村集体“三资”审批管理
“五统一”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村集体“三资”管理,确保村集体“三资”的资金运行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的有效利用,依据《青云谱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统一资金审批流程。对村级财务报账实行统一的审批流程,具体如下:
账务业务开支申请流程:村级财务业务开支审批流程:经手人→证明人→村两委会议纪要(单笔1万元以上)→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主任及村书记→村级财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另外:如有重大举债、投资事项、资产处置、征地补偿、村民福利、基建工程等必须要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费用开支报审流程:镇代理服务中心(负责财务流程规范)→“三资”办分管领导(单笔5万元以上)→镇主要领导(50万元以上),通过《青云谱镇村级支付申请单》签字审核。
第二条 统一资产购置流程。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小额非集中采购限额项目交易,参照赣府厅字〔2020〕1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及洪财购〔2020〕7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执行《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所有采购目录中的商品必须经政府采购或实施网上商城采购。另外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类的商品按《青云谱镇小额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草)》有关文件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小额采购范围
1、本办法所称小额政府采购指未达到《2020版集采目录》中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未在“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2、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严禁通过拆分标段等方式以达到符合本管理办法适用条件规定。
二、采购流程(按采购金额分档操作,2万(含)以上要报镇党政联席会研究)。
1、预算金额在5千元(不含)以下:各村、社区自行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供应商。
2、预算金额在5千(含)至10万元(不含)以下:根据货物或服务采购需求,各村、社区制定采购计划,提出相关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采购需要,组织向三家(含)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货商进行询价;符合相关技术参数、规格、型号,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实施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对货物或服务安装、调试完毕后科室相关人员负责组织检查验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根据货物或服务采购需求,各村、社区制定采购计划,提出相关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根据货物或服务采购需求,相关科室负责人制定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照要求拟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制作相关文件,完成整个流程;按照程序确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对货物或服务安装、调试完毕后科室相关人员负责组织检查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将整个采购相关资料收集汇编成册交采购科室存档;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参照洪财购〔2020〕7号《南昌市财政局关于执行《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统一资产处置流程。处置资产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由各村自行处置,但须报镇“三资”办备案;处置资产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后,经镇“三资”办审核,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另须报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处置完成后材料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并报镇“三资”办备案。
第四条  统一基建工程审批流程。按青云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云谱镇小额建设类工程交易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如果未达到小额工程范围的工程,按工程量分两档管理,一是5万以下零星工程,提供三方报价单,选定最低价建筑公司签协议、按合同履行支付。二是5万以上,要走三方报价或邀标程序,工程结束后必须经第三方评审公司审定,按审定金额转付。
第五条  统一合同签订程序。各村资产、资源的出租租赁情况报镇“三资”办备案;资产、资源租赁到期后应公开对外进行招租,租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金要逐年递增,属优质重大项目租期不能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但须经镇党委、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租赁。对原承租人续租的,要在原基础上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指导价进行递增,原则上村干部不得承租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六条  对没有按照本细则审批流程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青云谱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责任追究进行问责。











附件4

青云谱镇村集体资产评估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更好的规范我区村集体资产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二、村集体资产价格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
三、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转让;
(二)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三)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或折股出售;
(四)与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国内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企业破产、清算;
(六)资产毁损。
四、占有、使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资产实行整体性或非整体性承包经营;
(三)更换主要负责人;
(四)参加保险;
(五)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五、资产评估的组织:
1、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村委会组织评估,评估价报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评估结果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执行。
2、账面值或初步估算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后选择确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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