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574924--2024-010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2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4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配套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较于此前向社会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内容大大简化,主要围绕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相关问题设置规则,更吻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授权规则。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针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践中出现的“认缴出资期限过长”“天价出资”“空壳公司”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作了调整,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同时,规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以下称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规定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明确要求,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2024年7月1日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步实施。
二、注意事项
1.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存量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设置三年的过渡期
按照最新公司法要求,有限公司需要五年以内实缴注册资金,其中设置了三年过度期。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登记的存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
2.新公司法下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其中应当重点把握:
法定代表人只能登记一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应为公司备案的董事或者经理。原来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由“执行董事”调整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已取消原执行董事表述。
3.企业申请减资登记程序
企业申请减资需要先在江西省企业注册登记网络服务平台公告发布栏目对外发布减资公告,公示45天告知债权人后,在窗口或通过全程网办提交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新章程等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窗口一个工作日办结。
三、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电话:0791-88483635(青云谱区市民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青云谱区广州路995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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