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怀版
  • 无障碍
分享到:
索引号: s696131-7101-8287-282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2-18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云谱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 浏览量:
  •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为奖励举报非法集资案件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赣金字〔2018〕10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洪金办字[2017]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街道、镇、园、公安部门负责对举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的所主监管行业的非法集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以下简称区处非办)负责审核举报线索,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保障。

第五条全省统一非法集资举报受理电话:961555,南昌市青云谱区处非办举报电话:0791-88461036。各街道、镇、园、各有关部门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途径,方便举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真实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调查。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先举报的人,先后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打击和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处非办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公安或行业主(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并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处非办,处非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十条非法集资行为查处单位应当在受理举报并开始调查后,由辖区所属处非专员填报《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区处非办。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由青云谱区财政统筹安排,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二条处非办接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后,采取“一案一核”的方式对举报进行审定,无误后报同级财政局拨付至各辖区财政。各辖区财政每季度汇总申拨一次奖励经费,各辖区财政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前来领取。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辖区领取,领取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委托书和将有效身份证件一同交给委托人代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三个等级: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监督管理及配套措施

第十四条区处非办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行政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处非办,并适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六条区处非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条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南昌市青云谱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手机扫码浏览
中国政府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 信用江西 信用中国
首页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  郑重声明  
赣ICP备10201756号    主办单位: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南昌市广州路268号 邮编:330001    Copyright 2020 南昌·青云谱区网站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3601040001    赣公网安备 36010402000062号
版权所有:青云谱区人民政府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青云谱区人民政府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