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确 认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服 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二、 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
(1)申请认定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或单位,无 违法违纪行为和为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且运营时间在 1 年以上。
(2)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机构为企业的,运营机构的名 称应与孵化基地一致。运营机构为公办性质的,应具有当地 政府或主管部门设立该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批文。
(3)拥有不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及必要的 附属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且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 50%, 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 10 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 50 个。
(4)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 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入 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 40%。
三、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促进就业基地政策。视同促进就业基地,按我市 相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对组 织开展创业培训、职业培训、职业见习的,可作为定点培训 机构、见习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 补贴和职业见习补贴;对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规 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对为入驻企业提供就 业创业服务、孵化基地管理运行及信息化网络建设等服务的 创业孵化基地给与一次性补助。其中,对认定为市、县(区) 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分别给于 6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补助。
(3)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 基地,可给于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的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 上级贴息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承担。
(4)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相关扶持政策。
四、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可享受以下政策:
(1)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2)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培训补 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 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按其每月每户 实际费用的 60%给予补贴,每个入驻实体每季最高补贴不超 过 1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
(4)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