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25010-8871-5133-6669-8133-564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18-01-19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
公开范围: | 公开方式: |
一、办理事项
收养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四、收养对象资格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五、申报材料
(1)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详细说明;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④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⑤健康证明。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⑥弃婴证明。被收养人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⑦公告。指定报社刊登的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寻亲公告;
⑧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④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⑤健康证明。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⑥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④特殊困难证明。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关于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证明;
⑤保证协议书。送养人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⑥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方下落不明裁定书;
⑦送养人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丧偶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原配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⑧如被收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行为由监护人送养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被收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被收养人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行为的证明,并应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提交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收养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④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⑤健康证明。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监护证明。组织作送养人的,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③死亡证明。由孤儿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由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④同意送养意见书。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明。由孤儿的父母生前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应出具监护责任证明。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的关系,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④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⑤健康证明。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
⑥无子女证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送养申请书。内容包括送养原因,与收养人关系等有关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④保证协议书。送养人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⑤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机关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或县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方下落不明裁定书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须提交原配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亲属关系证明。送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结婚证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①同意送养意见。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②身份证、户口簿;
③婚姻证件。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的婚姻证明。
六、办理流程
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七、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电话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91-85219584
地 址:南昌市迎宾北大道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