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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417955--2021-011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6-04-30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云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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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云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街办、镇、园,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云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9日


青云谱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民政局统筹全区临时救助制度建设,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镇、园)负责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负责较小救助金额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区人民政府按政策要求将本级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需求逐步增长。临时救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结余低保资金。可根据临时救助需求,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但不得抵扣临时救助预算。

(四)社会捐助资金。

街道(镇、园)可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助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小额临时救助基金,自主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并预先拨付部分周转资金到区民政局以及街道(镇、园),用于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区民政局、街道(镇、园)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指:因火灾、溺水、煤气爆炸、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区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均可以向其户籍地街道(镇、园)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临时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册》;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残疾证、孤老(孤儿)证明等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因重大疾病住院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以及街道(镇、园)提供的住院认定照片,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住院认定照片的,由街道(镇、园)提供住院认定证明;

(五)因发生火灾申请临时救助的,提供灾害现场照片,街道(镇、园)出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认定证明,参加了财产保险的,还需提供保险公司的赔付证明;

(六)因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临时救助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当事人签订的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相关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害程度及损失情况认定证明,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以及街道(镇、园)提供的住院认定照片,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住院认定照片的,由街道(镇、园)提供住院认定证明;

(七)政府、单位和社会帮扶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街道(镇、园)受理申请,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居住楼栋(自然村)进行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根据街道(镇、园)提交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复核意见,并把调查情况、拟救助金额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居住楼栋(自然村)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实施临时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镇、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救助金额500元的,区民政局委托街道(镇、

园)审批。审批结束后,街道(镇、园)须将审批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道(镇、园)常住人口按一定比例分别下拨委托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以500元为起点,最高救助12000元。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因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严重慢性病等原因,经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突发情况及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二)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和损失程度,特困供养人员最高生活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低保家庭最高生活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生活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如损失特别严重,造成家庭唯一居住房倒塌或变危房的,最高生活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煤气爆炸、溺水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低保和特困供养家庭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1.5万元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1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救助,低保常补家庭按自负医疗费用7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低保非常补家庭按自负医疗费用6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均以百元为单位取整计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其他困难家庭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30000元以上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按照自负医疗费用的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以百元为单位取整计算,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

(四)因生活必需支出(指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支出,包括:食品、衣着、交通费、电讯费、医疗药品费、教育费、水电气费、房租、物业费等)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阶段性实际基本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解困期限以3个月计算)=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确定救助金额,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五)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特困供养人员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低保家庭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街道(镇、园)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当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区民政局应储备适当的棉被、衣物等救助物资,以备当地临时救助对象应急之需。除紧急情况外,采购救助物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街道(镇、园)应当就批准享受临时救助的申请家庭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六条  区财政、审计应当依法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区监察部门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在区级已实施临时救助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区民政局应积极协助救助对象向市民政局申请应急补充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临时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册

2.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附件1:

临 时 救 助

申 报 调 查 审 核 审 批 表 册

申 请 人 姓 名                           

                      

              

南昌市青云谱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

号  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申请理由:包括(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遭遇困难情况等)

申请人: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

南昌市青云谱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报调查表

调查单位(盖章)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家庭成员数

联系电话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姓  名

性别

与申请人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主

家庭经济状况

项目

申报情况

调查情况

上年度家庭年纯收入(元)

家庭财产状况(车辆、房产等情况)

救助对象类别

□低保对象   □五保对象   □孤老   □孤儿  □其他

困困难情况

□  火灾

□交通事故

□其他     

人员伤亡情况

家庭财产损失情况

重大疾病

医疗费用总额(元)

基本医保报销总额(元)

大病保险报销总额(元)

医疗救助总额(元)

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元)

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元)

骤增生活支出

新增原因

生活支出总额(元)

街道(镇、园)调查人(2人签字):

南昌市青云谱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成员数

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

开户姓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困难原因

街道(镇、园)审核(委托审批)意见

根据申报调查结果,□建议(□同意)按下列选择的一项办理:

□不予救助;

□实施临时救助,救助金额         元。

经办人:         分管领导:        街道(镇、园)(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审批,同意按下列选择的一项办理:

□不予救助;

□实施临时救助,救助金额         元。

经办人:           单位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街道(镇、园)可以审批500元标准的临时救助。

南昌市青云谱区临时救助对象情况公示

(第1榜)

公示单位:(盖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户主或个人)

家庭人口

家庭

类型

困难原因

审核意见

第一榜由街道(镇、园)公示

备注:因重大疾病申请的请在“困难情况”栏内注明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自负费用。

举报电话:青云谱区民政局 88482181  88483922

          青云谱区监察局 88462307

          青云谱区信访局 88462903

南昌市青云谱区临时救助对象情况公示

(第2榜)

公示单位:(盖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申请人姓名(户主或个人)

家庭人口

家庭

类型

困难原因

拟救助

金额

(元)

第二榜由区民政局公示

备注:因重大疾病申请的请在“困难情况”栏内注明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自负费用。

举报电话:青云谱区民政局 88482181  88483922

          青云谱区监察局 88462307

          青云谱区信访局 88462903

附件2: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临时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册》(申请人填写字体为楷体部分内容);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孤老(孤儿)证明等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因重大疾病住院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以及街道(镇、园)提供的住院认定照片,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住院认定照片的,由街道(镇、园)提供住院认定证明;

(五)因发生火灾申请临时救助的,提供灾害现场照片,街道(镇、园)出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认定证明,参加了财产保险的,还需提供保险公司的赔付证明;

(六)因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临时救助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当事人签订的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相关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害程度及损失情况认定证明,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以及街道(镇、园)提供的住院认定照片,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提供住院认定照片的,由街道(镇、园)提供住院认定证明;

(七)政府、单位和社会帮扶情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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