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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1796-9560-3299-2087-51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行政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 2020-12-1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首席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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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并维护窗口服务良好形象,根据《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南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首席代表制度。
第二条 首席代表制是指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实施管理的负责人。

第二章 首席代表的选派
第三条 进驻中心各部门设立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部门正式在编干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
(二)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国家、省、市、区等各级制定的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业务工作,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文字表达能力和灵活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及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 首席代表实行委派制,由委托机关提出首席代表拟任人选,经中心审核后由中心和委托机关联合行文予以明确。首席代表确定后,由委托机关以行政授权委托决定书的形式委派。首席代表人员名单、个人简历、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和轮换情况应及时抄送中心备案。
第五条 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应当作为本部门评优评先的优先推荐人选。


第三章  首席代表的职责
第六条 首席代表对本部门授权委托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有关审批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本部门驻中心窗口和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审批、督办、协调、反馈、执法检查等日常工作。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各部门要向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做到有职有权。凡即办件,原则上按一审一核事项由首席代表负责审批,及时办理,当时或当天办结;凡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由首席代表提出办理意见,并负责协调和督促部门内部相关科室按期办结。凡涉及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部门的首席代表要及时提出联合办理意见,报告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中心有关负责人,并积极参与整个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窗口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部门与中心联络沟通工作;定期向本部门领导汇报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情况;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 首席代表负责参加中心组织的联审会、联席会;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审批事项会签意见;对需呈报上一级或抄报其他相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上报。
第十条 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和安排,首席代表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政务公开、告知承诺、联审联办、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咨询回复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章  首席代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和中心管委会组织并会同区级各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三条 首席代表在本部门和中心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具体行政审批业务的接受部门领导;涉及窗口日常管理工作和多部门协同审批工作的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首席代表的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的,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区纪委监察局和各委派部门应加强对首席代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首席代表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及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中心管委会提出意见,原派出部门另行委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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