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509712--2024-019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22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1号
当事人:张松
身份证号:362329199610******
工作单位及职务:南昌星原际娱乐中心(个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824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2号
当事人:万志豪
身份证号:360124200012******
工作单位及职务:南昌星原际娱乐中心(个人独资)投资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824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3号
当事人:邓朋辉
身份证号:430624198510******
工作单位及职务:南昌星原际娱乐中心(个人独资)投资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824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4号
当事人:叶卓民
身份证号:332525198209******
工作单位及职务:南昌星原际娱乐中心(个人独资)投资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824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5号
当事人:岑成(330282198904******)
工作单位及职务:江西星际赛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681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