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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509712--2024-019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局 生成日期: 2024-08-2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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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1

当事人:张松

身份证号:362329199610******

工作单位及职务:南昌星原际娱乐中心(个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824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22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2

当事人:万志豪

身份证号:360124200012******

工作单位及职务:南昌星原际娱乐中心(个人独资)投资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824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22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3

当事人:邓朋辉

身份证号:430624198510******

工作单位及职务:南昌星原际娱乐中心(个人独资)投资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824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22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4

当事人:叶卓民

身份证号:332525198209******

工作单位及职务:南昌星原际娱乐中心(个人独资)投资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824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22

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

赣南青文旅信告〔2024〕00105

当事人:岑成330282198904******)

工作单位及职务:江西星际赛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查,你(单位)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公(三)决字〔2024〕0681号)。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决定,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公开,并实施信用管理措施,期限99年。

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如你(单位)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在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

      青云谱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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