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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376974-2233-0741-82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21-05-0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1年新出台及延续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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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截至2021426日)

为支持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对2020年底到期的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明确延长执行期限,并新出台了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社会各界特别是纳税人缴费人学习掌握、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组织力量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标明政策文件依据,方便与原文进行对照。

一、支持保障疫情防控

1.延长支持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

20211231日之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延长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2021331日之前,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3.延长支持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2021331日之前,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执行期限

20211231日之前,江西省范围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至15万元

202141日至2022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6.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

202111日至2022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7.延长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执行期限

一是202312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①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额贷款①,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二是2023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额贷款②,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8.延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期限

20231231日之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9.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至100%

20211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10.延长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20231231日之前,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1.延长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

20231231日之前,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四、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

12.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1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3.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202011日起,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14.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相关企业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1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15.延长宣传文化政策执行期限

一是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本公告附件1(略)的图书、报纸和期刊。二是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本公告附件2(略)的报纸。三是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2.列入本公告附件3(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四是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五是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11日起至202312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16.延长动漫产业政策执行期限

20231231日前,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7.延长电影行业政策执行期限

20211231日之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18.延长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执行期限

20211231日之前,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六、支持航空产业发展

19.延长支持航空产业发展政策执行期限

一是自2018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自2019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三是自2019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七、支持汽车产业发展

20.延长支持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期限

20221231日之前,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20231231日之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能源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八、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1.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一是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三是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四是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五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六是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是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312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2.支持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一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二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五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201911日至20231231日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3.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一是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一)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二是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二)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三)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五)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811日至202512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4.延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201871日至20231231,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5.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202111日起至202312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不涉及江西)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九、支持金融业发展

26.延长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一是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接受捐赠收入;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二是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本通知自201811日起至20231231日止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7.延长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8.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01921日至202312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改善社会民生

29.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921日至202312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0.延长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

201911日至202312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1.延长页岩气减征资源税政策执行期限

201841日至202312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十一、支持对外开放

32.延长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

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三年期已满,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上述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原文网址:http://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1/4/26/art_31884_20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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