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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417955--2021-02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1-12-1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青云谱区民政局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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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民政局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情况表
序号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2021年办理件数 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及监督电话 备注
1 青云谱区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0   行政复议:受理单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受理单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监督电话:0791-88462681  
2 青云谱区民政局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9号)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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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青云谱区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开展服务、不接受许可机构监督以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0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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