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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0-12-1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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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  11  4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 年)》(国办发〔201464 号)和《江西省建设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赣府字〔201685 )战略部署,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开展,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以财教〔2011289 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 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6 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111 号)和《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洪府文〔201768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设立南昌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营基金由引导资金与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会资本出资构成,引导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出资形成。引导资金在运营基金中出资参股但不控股。本运营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引导资金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且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在南昌市登记注册。

第三条 运营基金主要投向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布局、专利密集型企业和产业等,重点投资于南昌市确定的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企业。

第四条 运营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投资运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代行运营基金的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引导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七条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确定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创业投资管理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二)符合证监会相关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

(三)具有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有健全的知识产权项目运营、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

(五)熟悉南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及产业结构,具备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功投资经验。具备产业背景的基金管理机构优先;

(六)具备知识产权运营投资领域的优秀团队。投资团队至少有2名具有3年以上相应产业领域知识产权投资业务经验的专职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七)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团队成员至少主导过 3 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具有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投资及运营项目案例;

(八)基金管理机构在本运营基金中出资不低于 100 万元,具备社会资金募集能力。

(九)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运营基金需发起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组织,成员由基金管理机构委派 1 人,社会投资机构委派 2 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派 2 人。投资决策方式采取票决制(每人一票),四票(含)以上同意为通过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运营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运营基金规模为 1 亿元,由中央财政资金 4000 万元形成引导资金,并募集社会投资 6000 万元。具体基金募集工作由基金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参股运营基金所形成的股权,运营基金其他出资人可随时购买,自引导资金出资之日起 4 年内(含 4 年)购买的,转让价格为运营基金的原始出资额。引导资金参股运营基金时间超过 4 年未满 6 年(含 6 年)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引导资金参股运营基金 6 年以上仍未退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年管理费提取应按照不高于运营基金的到账资金 2%确定,主要用于基金的日常运营、投资项目的评估和法律服务等费用的支出,具体由运营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为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运营基金,鼓励运营基金更多的投资于本市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项目。在运营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 30%-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为激励基金管理机构积极履行管理责任,在运营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引导资金可将其应享有的增值收益的20%-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激励和约束条款由运营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基金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运营基金将主要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虚拟现实、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知识产权开展投资运营。运营基金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国家、江西省和南昌市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密集型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项目和企业。

第十五条 运营基金采取专利入股投资或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运作。运营基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增强科技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基金对单个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认缴规模的 20%,且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 25%

第十六条 运营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7 年,引导资金通过到期清算、权益转让和其他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延长 2 年。引导资金退出时,相应的出资额和所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运营基金的出资可由引导资金与基金管理机构、社会投资根据预期项目投资需求分期或一次性同步实缴。

第十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依法增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有限合伙企业决定增加出资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人决议规定的期限缴足出资。对增加的出资,可由新合伙人认购,现有合伙人有优先认购权,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均主张行使认购权的,如协商不成的,按照增资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认购权。

第十九条 运营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运营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运营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运营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按协议约定承担,引导资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运营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运营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向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运营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运营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运营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运营基金的日常运作。当运营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引导资金理事会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基于本办法规定,运营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半年后,未完成运营基金中社会投资的足额募集;

(二)引导资金拨付运营基金账户一年以上,运营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运营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

(四)运营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五)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四条 运营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昌市财政局负责对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托管银行

第二十六条 运营基金应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并签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运营基金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托管银行负责托管运营基金的资产,按照托管协议和投资指令负责运营基金的资金往来,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运营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洪府厅发〔2019153 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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