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江西省善明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开始,在其经营的网店“关仕明官方店”中上架了“明沐百年闫竟康医用冰垫”产品,产品信息显示为医疗器械,备案号为:豫妆械备20210016,其实际提供的销售的产品为“明沐百年闫竟康保健贴”属于保健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2万元罚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虚假产品信息,将实际销售的保健贴宣传为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其宣传内容刻意针对中老年消费者普遍存在的健康焦虑,利用该群体对医疗器械功效更为信赖、对网络信息辨别能力相对薄弱的特点,实施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虚假营销行为。该行为不仅在产品属性上故意误导,更直接侵害中老年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与财产权益。案件查处不仅打击了医疗器械宣传领域的误导宣传行为,也体现了对中老年等易受误导群体的重点保护,对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市场、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赣公网安备 36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