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已经2024年1月11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安全监管,坚决遏制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体责任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装修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装修人在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的,应当告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手续。
二、明确监管责任
(一)按照规定,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由房屋所在地县(区)住建部门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住建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在日常巡查过程发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同时督促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执法权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函告属地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属地有执法权限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罚,同时督促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装修人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属地住建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二)按照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1.所在房屋(含住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为装修人办理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修人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存在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装修人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凡涉及到变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还应当及时上报属地住建部门。
2.所在房屋有房屋管理机构的,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房屋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管理单位做好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工作。房屋管理机构发现装修人存在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装修人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凡涉及到变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还应当及时上报属地住建部门。
3.所在房屋既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又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属地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装修人存在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装修人继续施工,若涉及到变动主体及承重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应及时函告属地住建部门。
三、规范装饰装修行为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出现以下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承载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各县区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装修人出现上述影响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根据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损坏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住建部门在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告知各参建单位装饰装修过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照规定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各县区住建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权责清晰的接诉处置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装饰装修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指导监督,加大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所涉企业和人员的培训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提交的相关报告或投诉。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属于其他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对群众和单位投诉、报告的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函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及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应及时联络属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宣传栏、小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两微一端”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普法宣传,提高装饰装修守法意识,树立文明装修理念,营造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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