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q826916-0703-2024-00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教育体育局 | 生成日期: | 2024-06-07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青云谱区教体局行政处罚依据、程序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执法程序 |
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3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4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5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6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7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8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10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11 |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
简易程序,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向当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之内直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
12 |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13 |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14 |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15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游泳) | 行政处罚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一)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等程序。按照案件性质、违法程度等,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听证程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送达程序案件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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