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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c710783-0205-2020-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0-12-2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关于《青云谱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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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9]87号),区司法局代拟了《青云谱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三大部分:

(一)总体要求。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市要求,明确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主要任务。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区实际,明确了界定审核范围、公布适格主体、明确审核机构、规范审核程序、严格审核标准、切实强化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八个方面内容,其中有五个方面需要大家重点注意。

首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等,不得称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机制、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其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和公布主体。区、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都不具有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区司法局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主体,对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确认,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再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区司法局是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区政府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核。另外,在送区司法局审核前,起草部门应当先行审核,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负责审核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审核。

另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实施办法的附件有具体的流程图,就不再详细说明,需要强调的是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签发。

最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标准。审核机构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保障措施。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突出能力建设、强化指导监督三个方面举措,确保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四、实施时间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2020年1月8日)起开始执行。

五、解读机关

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解释权归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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