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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
(1)、属失业登记范围(1)即首次进行失业登记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和毕业证(肄业证);
(2)、属失业登记范围(2)的需本人持身份证、《登记证》、失业前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有效文件以及失业职工介绍信等有关材料;
(3)、属失业登记范围(3)的自主创业人员需本人持身份证、《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需本人持身份证、《登记证》;
(4)、属失业登记范围(4)的需本人持相关退伍或转业证明;
(5)、属失业登记范围(5)的需本人持身份证、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相关证明、《登记证》;
(6)、属失业登记范围(6)的需本人持身份证、暂住证明、《登记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材料;
二、失业登记办理程序与时限
(1)失业登记范围(1)、(4)、(5)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失业登记范围(2)、(3)、(6)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材料并审核;并将《南昌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证件中的相关内容,由其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台账,将登记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到就业信息数据库中的“就业失业登记软件”后,将证件发给申请对象。
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管理处等单位人员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同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办理。
属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办理《登记证》的,同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办理。
《登记证》办理时限同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
三、已确认失业登记的人员,可按省、市有关文件和《登记证》中规定的内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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