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25010-8146-6654-0647-0303-432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行政服务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6-09-20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缺席默认制是指在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审批的事项,未参与执行审批程序的或应出席联审会议而无故未出席的,一律视为缺席默认,缺席部门视为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第二条 申请人所申请项目需进行联合审批时,相关联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即定为审批缺席:
(一)对牵头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书》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不予理睬或拒绝签署审核意见的;
(二)无故缺席联合审批会议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不接受牵头部门协调的。对联合审批过程中审批缺席的联办部门,牵头部门可认定该联办部门对所涉及的审批项目同意办理,因此可向申请人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或签发批准文件。
第三条 对缺席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
(二)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明令禁止办理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撤销或收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由缺席部门承担;
(三)对造成部门缺席的有关责任人员,部门须根据相关规定或本部门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 凡要被认定为缺席默认的项目审批,需由牵头部门或申请人书面呈报中心,经中心审批管理科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则视为办结;如要进入下阶段审批的,需由中心审批管理科出具行政督办函,申请人凭督办函启动下阶段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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