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区纪委与区行政服务中心在中心设立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自律等方面的举报投诉。
第二条 区纪委、区行政服务中心对各窗口申报登记、事项办理、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按照有关制度给予考核记录。
第三条 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勒索、故意拖延等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追究中心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