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25010-8031-6073-0764-9706-251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行政服务中心 | 生成日期: | 2026-09-20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第一条 按照“以不批为特例,由班子集体讨论;以批为正常,按程序直接办理”的原则,对许可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进驻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含材料不全)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必须由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依法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应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 进驻部门对许可申请事项作出否定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稿的形式向区简政办报送《行政审批否定报告备案表》进行备案,区简政办须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手机扫码浏览

赣公网安备 36010402000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