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952245--2026-005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6-10-16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税〔2025〕20号)政策解读
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税〔2025〕2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职能调整有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5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我省目前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仍由残联部门征收,需要出台《通知》进行相应调整以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征收职能调整。为实现残保金征收主体的统一规范,提升征收效率,《通知》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各级财政拨款用人单位,残保金征收职能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调整至同级税务部门。特别提醒:其他用人单位残保金此前已由税务部门征收,此次不涉及调整。
(二)明确用人单位申报缴费要求。为确保残保金计征信息完整、准确,应征尽征,《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应在每年 4-10 月期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需如实填报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核心信息。
(三)延续现行核心政策标准。为确保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对用人单位造成额外合规负担,《通知》明确征收职能调整后,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流程,以及残保金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仍保持与现行政策一致。
(四)规范历史欠费补缴事宜。针对相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改制、撤销等情形,导致历史欠费补缴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通知》明确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欠缴、少缴残保金,仍由残联部门负责追缴。同时,若相关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改制、撤销等情形,由改革后承接其职能和业务的单位负责补缴;逾期未缴部分,仍由各级残联部门负责追缴。
(五)规范部门协作与信息交接。
为确保残保金应征尽征,《通知》对残联、税务、财政等部门间的征管信息协作作出明确规定,即各级残联部门牵头做好征收职能调整的组织协调工作,与同级税务部门完成全面、准确、合法规范的征管业务及费源信息交接,确保工作衔接无断层。同时,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残联负责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推送审核结果;税务部门负责残保金征收,及时通过财税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财政部门传递计征、缴费等明细信息,通过联网认证系统向残联部门回传相关数据,保障征收信息及时共享、账目清晰。
三、其他事项
为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通知》明确本通知下发后,本省以往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服务机构:江西省财政厅
咨询服务联系人:李友辉
咨询服务电话:0791-872****87947
咨询服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相关文件: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税〔2025〕20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税〔2025〕20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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