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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952245--2026-005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9-2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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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修订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按规定下达中央和省级城乡医疗救助财政补助资金。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据实安排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医疗救助支出需求、近三年上级下达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等情况测算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市级补助资金具体比例由市财政、医疗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统筹资金来源做好资金兜底保障。

二、规范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统筹地区财政、医保部门应按进度拨付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足额划拨资助参保资金。设区市医保部门可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县区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等方式提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资金划拨效率。医疗救助对象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到市级行政区域内医院住院的,与医院确认相关身份信息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统筹区域外异地就医的,按照我省异地就医待遇政策和备案管理规定执行。医疗救助预付金按照年初核拨、年终清算收回的方式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会商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定点医疗机构本地医疗救助月均结算金额、基金安全等因素合理确定预付金规模,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通过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金额的方式予以收回。

三、强化监督考核、促进收支平衡。统筹地区医保、财政部门要落实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合理安排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和支出,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运行监测机制。将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结余、医疗救助费用、救助人次、结算支付、财政补助到位率等指标纳入常态化监测范围,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应对运行风险。通过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管、加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进医疗救助按病组(DRG)和病种分值(DIP)支付方式改革等方式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合理使用,严格控制支出不合理增长。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医保、财政部门报告。上级医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定期监测结果,及时提示运行风险,依职责将风险未有效化解的统筹地区纳入基金监管专项检查重点监督范围,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指导,督促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健全分级考核机制,省、市医保、财政部门推动医疗救助结算率、财政补助到位率等有关指标纳入市县综合考核和预算绩效评价,加强考核结果应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4〕2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财社〔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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