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m952245--2026-011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17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青云谱区财政局“政府开放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相关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日益突出,部分供应商为抢占市场份额恶意压价,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竞标,中标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服务标准、增设隐性收费等方式弥补损失,直接推高项目履约风险,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浪费财政资金,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此前,87号令虽确立了异常低价投标制度,但“明显低于”“可能影响”等标准缺乏明确界定,且仅适用于招标采购方式,实践中争议较大、执行不一。2024年12月,财政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于2026年1月正式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需求管理、审查机制、履约验收三个层面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一)加强需求管理,源头防范
采购人应综合同类项目成交信息、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形成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定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对运营、维护、专用耗材、升级、报废处置等后续费用报价,并作为评审因素。重点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二)明确异常低价审查情形
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审查:
1. 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的;
2. 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供应商报价50%的;
3. 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
4. 评审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提高第1至3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65%。
(三)规范审查程序
触发审查后,供应商须在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提供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作无效投标处理。评审委员会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市场价格、行业平均成本等进行判断。
(四)强化履约验收
对触发审查后仍中标的供应商,采购人应重点关注履约情况。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验收不合格的,追究违约责任。
三、政策亮点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 从仅适用于招标方式扩展到竞争性磋商、谈判、询价等所有具有竞争效果的采购方式,使用“投标(响应)”等表述统一规范。
二是量化审查标准。 以50%、45%等明确数值划定红线,赋予评审委员会可操作依据,改变以往“凭经验、靠感觉”的审查模式。
三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针对信息化项目和耗材设备,将后续费用纳入评审,从根源上防范“低价中标、高价履约”的“钓鱼工程”。
四是压实主体责任。 明确采购人需求管理主体责任,评审委员会审查责任,对未按规定审查的将依法纠正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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