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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413号)
  • 2026-04-1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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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413号)

发布日期:2026-04-15 信息来源: 税政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无线电频率资源合理配置和新场景新业态应用扩展,经研究,现就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空间业务收费标准体系。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由按照空间电台、地球站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根据空间业务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以下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按照空间电台数量收费;对星座卫星数量在200颗及以上的NGSO卫星星座系统,统一按系统收费。

二、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对NGSO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GSO卫星系统、微波站、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

三、制定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明确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工业专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许可的)、宽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等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应缴未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附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177622238815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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