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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5号)
  • 2026-04-1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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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35号)

发布日期:2026-04-15 信息来源: 税政处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下列电台、频率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一)专门用于服务党政领导机关、军队的电台;

  (二)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相关电台;

  (三)政府间国际组织获得许可的电台;

  (四)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地球站(上述系统卫星关口站和卫星测控站除外);

  (五)汽车雷达等无需办理许可的雷达;

  (六)共用对讲机;

  (七)地面业务使用的试验频率。

  上述政策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

  二、对依法应取得许可的雷达、工业专网、宽带数字集群系统、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宽带无线接入系统(含无线局域网)、对讲机(不含共用对讲机)、其他地面业务相应频段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自5G-R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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