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282537--2021-002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01 |
| 文件编号: | 202106100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1.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2.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3.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未消除风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4.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
二、医疗救助对象人员身份由哪些部门认定?
1.民政局 负责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孤儿。
2.乡村振兴局 负责认定: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三、不同医疗救助人员身份待遇有何不同?
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进行救助。
1.一类人员待遇:在定点医药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2.二类人员待遇: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性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按7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3.三类人员待遇: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性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
4.四类人员待遇: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性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得叠加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调整新增加的医疗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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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二类人员 |
三类人员 |
四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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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救助起付标准 |
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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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救助比例 |
75% |
65%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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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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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及流程是如何的?
医疗救助结算方式主要有2种:同步结算和手工结算
1.同步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就诊时向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者身份证就诊,就诊后凭医保电子凭证进行费用结算,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享受到医疗救助报销待遇。
2.手工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未刷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垫付,并及时提供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及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医院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病历资料(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等相关材料向困难身份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将费用拨付给救助对象。
六、文件依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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