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j282537--2026-008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青云谱区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6-09-10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做好医保支持新技术新药耗应用工作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6〕34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健全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医保局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支持新技术新药耗在我省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医保支持新技术新药耗应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统筹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框架内,对使用新技术新药耗的住院病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服务按病种付费支付率进行补差填平。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服务使用新技术新药耗的病例参照就医地标准执行。
二、支持范围
新技术新药耗具体范围包括:
(一)创新技术项目。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本统筹区的新技术项目清单,并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省本级的创新技术项目清单,由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他统筹区可参照执行。原则上支持的新技术应为填补本统筹区医疗技术空白的项目,能够对应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进行收费,且临床效果较传统有较大提升或技术创新、对所在病种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未出现安全事故,患者治疗效果良好、治愈出院。
(二)创新药品。由省医保局会同药监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药品:近3年内,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1类、3.1类和5.1类药品;已取得国家医保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临床效果较传统有较大提升、对所在病种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未出现安全事故,患者治疗效果良好、治愈出院。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按现行政策支付,使用国家医保局制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住院病例,病例费用实施按项目付费。
(三)创新医用耗材。由省医保局会同药监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近3年内,按照国家药监部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规定通过审查的医用耗材,已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临床效果较传统有较大提升、对所在病种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未出现安全事故,患者治疗效果良好、治愈出院。
符合上述要求的国家、省级联盟和我省集采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一并按规定纳入补差支付范围。
三、工作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支付率低于100%时,对使用新技术新药耗住院病例中的新技术新药耗费用,按100%支付率补足新技术新药耗应付差额,4年后退出补差支付范围,正常纳入按病种付费改革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支付率高于或等于100%时,不予补差。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我省新技术新药耗支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技术发展、促进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新技术新药耗补差支付的清算和拨付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技术新药耗的指导和临床应用许可,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对新技术新药耗的合理、规范使用,保障新技术新药耗临床使用安全。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技术新药耗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新技术新药耗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五)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应用新技术新药耗,合理检查、合理使用创新药耗。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统筹区抓紧完成本地新技术(医疗服务项目)清单的制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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