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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0304-3261-5302-3683-220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7-07-0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制度】区城管委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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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管委信息公开制度

 

一、组织领导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委成立由毛国平主任任组长,喻平伟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并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工作职责。各级领导及各科室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职责清楚,责任明确。

1、委领导同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领导、审查、督导和检查的重要职责。

2、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协调和会办的职责。

3、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应承担的职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位。

1、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2、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4、加强与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工作联系,做好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

5、建立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6、认真编写委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主动公开制度

为推进本部门政务公开,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委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1、本部门的人员、编制、机构及职责和分工。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执行情况。

5、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6、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7、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1、设置本部门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

2、设立本部门政府公开栏、张贴本部门办事机构示意图。

3、通过青云谱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4、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内部通报等。

第五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意见箱。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三、考核评议制度

为了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各窗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各窗口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1、主动公开情况。

  2、依申请公开情况。

  3、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4、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要内容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等;公开形式要多样化,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窗口,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1、制定考核方案,经本部门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2、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窗口发出考核通知。

  3、被考核科室、窗口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4、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窗口。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窗口,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窗口,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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