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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5010-8871-5133-6669-8133-564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青云谱区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6-09-0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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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收养登记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

三、收养条件

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收养人条件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补充说明: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补充说明: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上述数量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不同类型收养的特殊规定

1.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等限制。

2.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送养人条件”“收养人条件”及“收养数量限制”等条件限制。

四、申办流程

(一)基本要求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办理步骤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2.受理: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3.审查:收养登记机关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4.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应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

5.登记发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办理机关

1.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五、申报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补充说明: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收养继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补充说明:

1.监护人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1.办理机构:青云谱区民政局

2.办理地址:青云谱区广州路995号,青云谱区市民服务中心1114办公室

3.咨询电话:0791-88462691

4.办理时间: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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